南都讯 记者黄海林 惠州拟设“市政府质量奖”,两年前由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的《惠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3年7月份曾征集过一次公众意见,但因“时机不成熟”等缘故,一直未正式推行。昨日起,该办法经修订完善,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奖企业(组织)数量不超过5家,获奖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旧版意见稿曾上报市府常务会议审核
“目前我们已对评审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修订完善。上一次征集公众意见后,质监部门在综合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曾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但因时机不成熟等缘故一直未正式推行。”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昨日介绍,市政府质量奖是惠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将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惠州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上成绩突出,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组织)。
该奖项原则上每两年一届,每届获奖企业(组织)数量不超5家,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企业(组织),奖项可以空缺。
每家获奖企业(组织)可一次性获得市政府奖励50万元,以用于获奖企业(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再次获市政府质量奖的,只授予证书、奖牌,不再发放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弄虚作假者将追缴奖金5年内不得参评
与2013年7月份的版本对比,新版《惠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奖项评审委员会成员包括市党廉办、发改局、经信局等18个局办相关负责人,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团负责人以及相关权威专家。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获奖企业(组织)在获奖后两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撤销奖项的企业(组织)不得参加下届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