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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评价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9 15:11:35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行为,并充分发挥其在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中的作用,保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的行为规范:

  (一)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评价;

  (二)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广东省名牌产品的声誉;

  (三)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价结果的信息,若本人或本人所在机构与被评企业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申报企业的任何好处或其他不当利益,评价期间不与申报企业联系和接触,不得对外透漏任何名牌评价过程信息及评价结果;

  (五)评审专家不得从事与广东省名牌产品有关的有偿咨询服务;

  (六)自觉接受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秘书处和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资料评审专家抽取方法: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根据当年的名牌产品评价目录范围制定分组方案,在省名推委秘书处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数量的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

 

  第四条  评审专家采用隔年使用原则,即上年度参加了省名牌产品专家评审的专家本年度原则上不使用。

 

  第五条  为保证省名牌产品资料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各专业评审组的专家最多提前两天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通知确认;专家评审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六条  资料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计划的要求,分配具体工作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材料评审工作;

  (二)对专家组成员进行必要的管理,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三)组织实施并协调整个资料评审活动,负责召开和主持专家组首次会议、末次会议等;

  (四)处理材料评审活动中的异常情况和争议;

  (五)对主客观评分结果负责;

  (六)向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和监审组报告在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七)接受和配合监审组的监督和审查。

 

  第七条  专家组组员的主要职责:

  (一)按分工完成专家评审任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按照产品评价通则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数据来源是否可靠。并根据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审查许可证件及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核对客观数据,对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存在错漏的数据及时向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工作人员提出,并对核对后的结果签字确认;

  (四)按照产品评价通则及评价细则要求,评审主观评价指标并打分;

  (五)将各申报产品的主观评价得分录入计算机评分系统,并检查无误;

  (六)对主客观评价结果署名,并对其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七)向专家组报告评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异常情况;

  (八)完成专家组组长交办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若评审专家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从事资料评审工作,且情节较重的,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影响工作进行的,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将取消其评价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作出处理。

 

  第九条  若发现评审专家有刁难企业,索取、收受申报企业的财物,谋取其他不当利益行为的,或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侵犯知识产权的,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将取消其评价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