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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南

 

 

 

           

2016年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通则

 

 

 

  为规范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下同)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评价原则,根据《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价通则。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将组织各专业委员会,依据本评价通则,对2016年申报产品进行评价。
  一、资格审查 
  (一)申报条件审查: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时间满3年(含3年,2013年7月前工商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同时申报数据及其他资格达到2016年省名牌产品申报条件。
  (二)商标审查:申报组织凡有商标(若有商标要求),其注册和使用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申报组织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使用该商标需满3年(含3年,以注册申请受理时间计算)以上并已取得该商标注册证。
  (三)许可条件审查:列入行政许可要求的,如: 强制性认证管理(3C认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卫生许可证管理等,应取得许可资格。
  (四)产品质量审查,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近三年,申报产品在省级及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质量不合格的;
  2、近三年,申报产品出口因质量问题遭到外方索赔造成较大损失的;
  3、近三年,申报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质量投诉问题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五)环境保护审查:申报企业自觉声明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议由各地市质监部门统一去函本地环保局征询申报企业是否存在环保违法问题,如果申报企业存在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或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将自动失去参评资格。  

  (六)其他方面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国外商标及含国外商标的联合商标的;
  2、列入实施行政许可制度范围的产品而未获得相关行政许可资格的;
  3、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4、不符合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工艺生产的;
  5、存在伪造证明材料、虚报数据并经核实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数据审查
  根据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广州、深圳可由县区级出具)以及省级公示反映的问题和核查结果对申报企业申报数据进行严格审查。
  (一)对企业申报数据与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特别是对国税的税赋率(即申报产品实缴国税额与申报产品总销售额比例)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采取在税务部门网站上直接审查。
  (二)有多个生产场所的企业,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审查子公司或分公司与母公司关系的工商证明文件;属委托加工的,审查委托加工合同、销售证明及税收证明,行政许可管理范围的产品审查其经批准的备案材料。重点审查省名牌产品申请表"表3-申报产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的真实性,及表3和表2有关内容的一致性。
  申报省名牌产品一律不采用省外有关国税、地税证明。

  三、评价打分
  (一)计算方法:省名牌产品评价采用计算机系统,省名牌产品49种评价指标分为客观、主观评价两类。其中:15种客观评价指标分值,如申报产品销售量、销售额等,由计算机自动计算、排序;34种主观评价指标分值,如申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申报产品采标等,由专家审核资料后录入计算机,计算、排序。客观、主观分值最终相加,得出总分。
  (二)总分数及分配:评价总分为1200分,其中市场评价370分,质量评价380分,效益评价150分,发展评价300分,多项累加计分。单项积分按照连续三年加权评分的办法进行,2013年加权系数为0.2,2014年加权系数为0.3,2015年加权系数为0.5。
  (三)有关指标计算公式
  1、工业成本费用利税率(%)=(利润总额+税金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2、总资产贡献率(%)=(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3、新产品产值率(%)=当年新产品产值/当年工业总产值×100%
  4、研发费占销售额比重(%)=当年研发费/当年总销售额×100%
  5、产品销售增长率(%)=(当年销售额-上年销售额)/上年销售额×100%

  6、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销售额比重(%)=当年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当年销售额)×100% 

  7、单位产品价值=申报产品销售额/申报产品销售量

  (四)市场评价370分(市场评价得分=品牌创建40分+企业规模增长40分+市场占有率120分+顾客满意度130分+社会责任10分+市场信用30分) 
    1、品牌创建40分(品牌创建得分=品牌历史10分+国外注册商标10分+品牌宣传20分)
  评分规则:

  (1)品牌历史10分,申报产品的商标(或企业首次工商登记,不含企业性质的变更类)首次在国内(含港澳台)注册3年以下(含3年)的不得分;3年以上每满1年计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国外注册商标10分,在其它国家或地区注册申报服务商标,每个国家(或地区)计2分,获欧盟知识产权局局(EUIPO)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按10分计算;获“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以协定国数量计分,每个国家(或地区)计2分,累计不超过10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6分。(该项最高不超过10分)

  (3)品牌宣传20分

  a、重视加强品牌宣传,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宣传得10分,在市级媒体宣传得5分,该项最高不超过10分。

  b、积极开展或参加品牌推介、展销活动,在宣传、推介、展销活动中自觉明示名牌标志,优得8~10分,良得6~7分,一般得3~5分,比较差的不得分。

  2、企业规模增长40分(企业规模增长得分=企业总资产规模10分+产品销售增长率30分)
  评分规则:按全省同行申报企业总资产规模大小、申报产品销售增长量排名评分,同一产品目录在十个以内(含十个)申报产品时,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同一产品目录有十个以上申报产品时,第一名为满分,以“该项满分/申报产品总数”为等差依次递减,计算公式中以小写英文字母d表示等差。
  (1) 企业总资产规模10分,企业总资产规模得分=[10-d×(2013年名次-1)]×0.2+[10-d×(2014年名次-1)]×0.3+[10-d×(2015年名次-1)]×0.5。
  (2)申报产品销售增长量(率)30分,按照指标计算公式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产品销售增长量(率)得分=[30-d×(2013年名次-1)]×0.2+[30-d×(2014年名次-1)]×0.3+[30-d×(2015年名次-1)]×0.5。

  3、市场占有率120分(市场占有率得分=申报产品销售量40分+申报产品销售额40分+单位产品价值40分)

  评分规则:市场占有率得分由申报产品销售量得分(满分为40分)、申报产品销售额(满分为40分)和单位产品价值(满分为40分)三项组成。按全省同类申报产品中销售量、销售额大小分别排序评分,同一产品目录有十个以内(含十个)申报产品时,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同一产品目录有十个以上申报产品时,第一名为满分,以“该项满分/申报产品总数”为等差依次递减,计算公式中以小写英文字母d表示等差。
  (1)申报产品销售量得分=[40-d×(2013年名次-1)]×0.2+[40-d×(2014年名次-1)]×0.3+[40-d×(2015年名次-1)]×0.5;
  (2)申报产品销售额得分=[40-d×(2013年名次-1)]×0.2+[40-d×(2014年名次-1)]×0.3+[40-d×(2015年名次-1)]×0.5;

  (3) 单位产品价值得分=[40-d×(2013年名次-1)]×0.2+[40-d×(2014年名次-1)]×0.3+[40-d×(2015年名次-1)]×0.5。
    4、顾客满意度130分

  顾客满意度得分=顾客网络调查40分+顾客电话调查60分+顾客举报投诉调查30分。

  5、社会责任评分10分(社会责任得分=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销售额比重10分)

  评分规则: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销售额比重按照排名评分,同一产品目录有十个以内(含十个)申报产品时,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同一产品目录有十个以上申报产品时,第一名为满分,以“该项满分/申报产品总数”为等差依次递减,计算公式中以小写英文字母d表示等差。

  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的接受单位应为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销售额比重得分=[10-d×(2013年名次-1)]×0.2+[10-d×(2014年名次-1)]×0.3+[10-d×(2015年名次-1)]×0.5。

  6、市场信用评分30分(市场信用得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10分+产品标准质量明示20分)

  评分规则:

  (1)守合同重信用企业10分,申报企业近三年获得市级及以上监督机关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或自主发布企业年度质量信用报告的,得10分。

  (2)产品标准质量明示20分,申报企业在产品宣传推介销售中自觉明示产品执行标准和产品主要质量安全性能指标,优得16-20分,良得11-15分,一般得5-10分,比较差的不得分。

  (五)质量评价380分(质量评价得分=实物质量190分+质保能力190分)
  1、实物质量190分(实物质量得分=申报产品采标20分+申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150分+申报产品获国外产品认证20分)
  评分规则:
  (1)申报产品采标20分,以申报产品取得广东省质监局颁发的有效期内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采标证书为准,均为20分;申报产品类别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但未采标的,不给分。
  (2)申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150分,先根据2016年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规定的实物质量指标项目总数和项目重要程度,给出单项指标分值。不能区分质量水平高低的实物质量指标,只要检验结果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就给单项指标满分;能区分质量水平高低的实物质量指标,由评价细则根据质量水平高低给出评分规定。若提供的检测报告不能完全覆盖2016年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规定的实物质量指标(指标准有明确要求的,对特定产品不适用的指标除外),本评价项目不得分,并在评价相关记录中注明。

  (3)申报产品获得国外产品认证20分,申报产品获得欧盟、北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具备其中一项10分,该项最高不超过20分,以在有效期内的证书为准。
  2、质保能力190分(质保能力得分=企业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计量保证体系确认或"C"标志30分 +申报企业获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40分+企业质保体系90分+节能减排30分)

  评分规则:均以在有效期内的证书为准。
  (1)申报产品生产企业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给30分;获得二级计量保证体系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或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获得"C"标志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给10分;获得三级计量认证的,给5分(均以质监部门颁发有效证书为准)。
  (2)申报企业获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40分。以申报企业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或省质监局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为准,其中,4A级40分,3A级30分,2A级20分,1A级15分(均以质监部门颁发有效证书为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荣誉),企业能够提供完整标准体系文件的得10分。
  (3)企业质保体系90分。按申报企业实际情况评分,该项累计不超过90分(均以有关部门颁发在有效期内的证书为准)。其中:
  a、近五年,企业获中国质量奖的得40分,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得35分,获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得30分,获地市级政府质量奖的得20分,其他有效资料证明已按卓越绩效模式管理的得15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荣誉)

  b、近五年,获国际性组织标准化奖励及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产品标准,一等奖得20分,二等奖得15分,三等奖得10分。(同一产品标准只计最高荣誉,该项最高不超过20分) 
  c、获国家出口产品免验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得10分。

  d、申报产品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并在有效期内的得20分。
  e、申报品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并在有效期内的得20分;获省著名商标并在有效期内的得10分。(同一商标只计最高荣誉) 
  f、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10分。
  g、企业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10分。

  h、企业通过社会责任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10分。

  i、企业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10分。

  j、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10分。

  k、企业员工拥有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计10分。

  l、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计10分。
  m、根据行业和产品不同特点,企业获得其他与申报产品有关的认证,如QS9000认证等,计10分;对没有开展相关认证的行业,不计分。

   (4)节能减排30分。 (节能减排得分=申报产品通过节能产品认证5分+申报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5分+承担节能减排项目10分+企业通过“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考核10分)。
  评价规则:相关认证、考核,评价时以符合相应级别要求的有关有效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取得年份为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荣誉)。

  a、申报产品通过节能产品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计5分。

  b、申报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在有效期内的,计5分。

  c、近三年承担节能减排项目(国家级10分/项,省级5分/项)。

  d、近三年,部分相关申报企业通过“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超额完成(95分以上)计10分、完成(80-95分,不含95分)计6分、基本完成(60-80分,不含80分)计3分、未完成(60分以下,不含60分)不计分。

  (六)效益评价150分(效益评价得分=成本费用利税率40分+企业纳税状况80分+总资产贡献率30分)
  评分规则:分别按全省同类申报产品中成本费用利税率、企业纳税状况、总资产贡献率大小排序评分,同一产品目录有十个以内(含十个)申报产品时,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同一产品目录有十个以上申报产品时,第一名为满分,以“该项满分/申报产品总数”为等差依次递减,计算公式中以小写英文字母d表示等差。
  1、成本费用利税率40分。按照指标计算公式采用连续计分法,三年得分加权平均。成本费用利税率得分=[40-d×(2013年名次-1)]×0.2+[40-d×(2014年名次-1)]×0.3+[40-d×(2015年名次-1)]×0.5。
  2、企业纳税状况80分。企业纳税状况得分=企业纳税总额40分+申报产品纳税额40分。
  (1)企业纳税总额得分=[40-d×(2013年名次-1)]×0.2+[40-d×(2014年名次-1)]×0.3+[40-d×(2015年名次-1)]×0.5
  (2)申报产品纳税额得分=[40-d×(2013年名次-1)]×0.2+[40-d×(2014年名次-1)]×0.3+[40-d×(2015年名次-1)]×0.5
  3、总资产贡献率30分。

  总资产贡献率得分=[30-d×(2013年名次-1)]×0.2+[30-d×(2014年名次-1)]×0.3+[30-d×(2015年名次-1)]×0.5。
  (七)发展评价300分(发展评价得分=研发情况50分+产品创新能力220分+紧跟国际产业发展30分)
  1、研发情况50分(研发情况得分=研发机构30分+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20分)
  (1) 研发机构30分(该项最高不超过30分)

  企业具备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国家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之一的,计30分;

  企业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之一的,计15分;

  企业承担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工作的,30分 (同时承担几项工作的,只计最高级别),其中:承担国际TC/SC秘书处工作30分,承担国家TC/SC秘书处工作20分,承担省TC/SC秘书处工作10分。(属联合承担的计一半分值)
  (2)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总额比重20分,该项得分采取分档记分的办法获得,0<~≤1%计5分、1%<~≤3%计10分、3%<~≤5%计15分、>5%计20分。企业研发费用为其承担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科研项目经费,新产品、新工艺研制费用。

  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总额比重得分=2013年得分×0.2+2014年得分×0.3+2015年得分×0.5。
  2、产品创新能力220分(产品创新能力得分=科技创新能力120分+参与标准制定50分+ 创新成果50分)
  (1)科技创新能力120分,该项最高不超过120分(科技创新能力得分=新产品产值率40分+承担科技项目30分+科技成果转化20分+获科学技术奖励20分+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含质量专业)、中高级技能人才人数10分)
  评价规则:评价时以符合相应级别要求的有关有效证书为准。
  ①企业新产品产值率40分,该项得分由该企业新产品产值率与该项满分乘积获得。企业新产品应以国家、省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新产品证书为依据,企业没有2013-2015年认可的新产品证书的,该项指标不得分。

  企业新产品产值率得分=2013年得分×0.2+2014年得分×0.3+2015年得分×0.5。
  ②承担科技项目(含产学研项目)30分,应为2013年以来承担的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科技项目,该项最高不超过30分,同一项目只计最高级别。国家级20分/项,省级10分/项,县市级5分/项。

  ③科技成果转化20分,应为2013年以来完成的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该项最高不超过20分。 提供国家科技部门确认的技术合同书、科技成果用户使用证明,或国家知识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专利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得20分;提供省科技部门确认的技术合同书或科技成果用户使用证明,得10分。(同一项目只计最高级别)
  ④获科学技术奖励20分,该项最高不超过20分,同一项目只计最高级别:

  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20分;

  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一等奖,15分;

  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10分;

  获得省级科技奖励特等奖,15分;

  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2分;

  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8分;

  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5分;

  获得市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5分。
  ⑤企业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含质量专业)、中高级技能人才(以申报材料中提供的经人事、劳动部门认可、确认的相关证书复印件为准,同时必须提供相应人员近半年企业为其所缴的社保证明),6名以下不得分,6名以上每增加1名得1分,其中通过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初级资格每名得1分,中级每名得2分。(该项最高不超过10分)
  (2)参与标准制定工作50分,最高不超过50分。
  评价规则:要求为2011年以来发布的与申报产品相关的标准,以标准文本中的起草(或参加、协助起草)单位名称为准;有关行业、机构出具的证明不作为评价依据,其中:
  ①国际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30分,参加起草单位20分;
  ②国家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20分,参加起草单位10分;
  ③行业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10分,参加起草单位5分;
  ④地方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第一单位),10分,参加起草单位5分。
  (3)创新成果 50分
  评价规则:要求与申报产品相关的创新成果,评价时以有效的相关证书为准,  自主知识产权50分,其中:

  近五年,申报产品相关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20分,中国专利优秀奖15分,广东专利金奖15分,广东专利优秀奖10分(同一专利奖励只计最高级别)。
  ②一项中国发明专利10分,一项国外发明专利20分;
  ③一项中国实用新型专利5分,一项国外实用新型10分;一项经登记的著作权或一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5分;
  ④一项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分,一项国外外观设计4分,外观设计专利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上述各分值从上往下累计,最高不超过50分。
  3.紧跟国际产业发展30分 (紧跟国际产业发展得分=承担跟踪应对项目15分+建立跟踪应对工作机制15分)

  评分规则:

  评价时以省级或以上WTO/TBT专业机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取得年份为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荣誉)。

  ①承担跟踪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项目15分。(该项最高不超过15分)

  1、企业参与举办国家级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会,计15分/项,企业参与举办省级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会,计10分/项;企业参与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意见被WTO成员国采纳,计15分/项,意见被国家采纳计10分/项,意见被省采纳5分/项。

  2、承办省级或以上技术性贸易措施专业研讨会,计15分/次,协办省级以上技术性贸易措施专业研讨会,计10分/次。

  3、企业承担省级以上TBT研究项目,计15分/项。

  4、在国家或省级刊物上发表应对技术贸易措施相关论文,5分/篇,最高计10分。

  ②建立跟踪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机制15分。(该项最高不超过15分)

  1、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获取机制,计5分。

  2、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机制,计5分。

  3、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应对机制,计5分。

  (八)评价打分方法
  评价专家根据本评价通则的要求,按照行业特征及产品特点予以评价。实物质量指标依据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申报通知确定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时根据每种申报产品的评价细则评价实物质量指标,不得擅自变动,不得临时增减任何评价项目。

  对同一申报产品,要求有两名以上专家独立对其主观评价指标进行评价打分,并分别在《主观评价得分记录表》上签名,若有争议提交其所在专家组讨论决定。
  四、提出建议名单
  (一)按照评价通则对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省名牌产品材料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二) 使用计算机评价系统,计算34种主观评价指标得分和15种客观评价指标得分,评价专家核实无误后确认、打印,并在主、客观评分表上签名。

  (三) 主观分与客观分相加,得出申报产品总得分并排序。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根据申报产品得分排序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其中,质量评价总分低于150分的企业不推荐),报省名推委秘书处审核,然后提交省名推委全体会议审议确认。初选名单经确认后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最终以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名义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