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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评价

广东质量品牌评审专家委员会组成与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5/10/9 15:07:50

广东质量品牌评审专家委员会

组成与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三个转变”的要求,推进名牌带动战略的实施,加强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以下简称省名牌产品)的评审工作,增强省名牌产品评审工作的透明度,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监督评审办法》,成立广东质量品牌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省名牌产品评审工作。

第二章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第二条  广东质量品牌评审专家委员会由省级行业协会、专业协会、专业技术机构、科研院校和宣传媒体等单位和社会相关知名专家组成。委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应有20个以上单位或知名专家参加。专家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设在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负责处理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省级行业协会、专业协会、专业技术机构、科研院校和宣传媒体单位;

  (二) 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 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最近3年无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记录;

  (四) 社会信誉良好,3年内年检合格;

  (五) 自愿申请成为专家委员会委员单位,并经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同意。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按以下方式产生:

  (一)专家委员会委员单位实际负责人自动当选为专家委员会委员;

  (二)质量、品牌、标准化、科技、知识产权、宣传等相关行业的知名专家,经个人自愿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同意聘为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在业内有较高影响力、公信力,为推动我省品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社会团体的领导或社会知名专家。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每三年推选一次,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总人数为7个或9个。

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广东省名牌产品评审办法、评审体系和评审标准;

  (二)组织专家对申报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现场和资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资料和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四)对获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对获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进行宣传推广;

  (六)研究讨论广东省质量品牌建设重要事项。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 研究制定省名牌产品评审年度工作计划、评审目录,评审规章制度等事项;

  (二) 监督指导质量品牌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三) 对名牌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裁决;

  (四) 对公示期内拟评为省名牌产品提出异议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裁决;

  (五) 研究决定广东省质量品牌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制定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标准、评价体系和评审实施细则;

  (二)参与名牌产品评价目录推荐工作;

  (三)推荐本单位符合条件专家进入广东省名牌产品评审专家库;

  (四)参与或支持本单位专家参加名牌产品现场审查和资料评审;

  (五)对获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进行监督,督促本行业内的名牌企业加强自律;

  (六)对获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进行宣传推广;

  (七)参与广东省质量品牌建设的其它活动。

第四章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召集,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重大议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召开临时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

  第十条  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发出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通知,并告知会议审议事项。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由专家委员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三条  工作会议对审议事项的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进行,同意人数达到参会人员总数的2/3及以上的,被审议事项即获通过。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在参评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以及与参评单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因有投诉或违法违纪有待处理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的。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不私下接触申请人、代理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

  (四)不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透露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申请材料的内容、初审情况及公示前的评审结果等;

  (六)应当依时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并正确行使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当提前向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请假并提出代会人选。

  专家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之一的,由专家委员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经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2/3以上表决同意,撤消其委员单位资格,并予以公告,此后不得再获聘为专家委员会委员。

  专家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的缺勤率不得超过当年会议总次数的1/2,否则无需经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表决即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