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名牌带动战略的实施,加强省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以下简称省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省名牌产品的评价,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支持企业创名牌,增强我省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发展纲要》和《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及《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由本省企业制造、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 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含相关行业协会)为依托,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在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统一指导下,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负责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以下简称品牌研究院)负责省名牌产品的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
省名推委由省质监局、省委宣传部、省委政策研究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外经贸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知识产权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广东分署、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消费者委员会、省质量协会、省标准化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等部门、社团和专家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省质监局。
第六条 品牌研究院负责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拟订、修改省名牌产品评价标准,推进省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品牌研究院每年根据工作需要,牵头吸纳相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参与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品牌研究院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提交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牵头负责省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省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省名牌产品称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列入《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鼓励发展的产品目录或是改造提高的产品目录的;
(二)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为在中国大陆或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境内商标并使用三年以上;
(三)申报企业为在本省工商登记注册企业;
(四)实物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由本省企业制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程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五)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六)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七)产品按照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
(九)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十)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十一)企业有较强的发展后劲,近三年没有较大的经济滑坡;
(十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十三)近三年内,企业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标准。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省名牌产品称号:
(一)列入《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淘汰、禁止产品目录的;
(二)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依法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高污染行业,未取得环境体系认证的;
(四)在近三年内,被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产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七)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结果为红牌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不合格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并适当增加自主创新能力、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等指标的权重。
第十一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企业规模水平、市场占有水平和用户满意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等。
第十二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品牌研究院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品牌研究院在充分征集目录的基础上筛选和公布省名牌产品评价目录,并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网上“广东省名牌产品申报系统”和《广东省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地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材料数据应和年终(财务)报表一致。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牵头组织本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进行审核,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品牌研究院。
第十六条 品牌研究院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量化评分,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品牌研究院提交本专业的省名牌产品评分结果。
第十八条 品牌研究院对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评分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后,提出省名牌产品初选名单,提交省名推委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品牌研究院将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条 以品牌研究院的名义公布“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名单并授予称号,颁发省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省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省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省名推委秘书处对在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和用户、消费者举报投诉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约谈制度。
第二十四条 省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名优产品范围;获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获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省名推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省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六条 省名牌产品标志属质量标志。省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伪造、冒用省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重新申请且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省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省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对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与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于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取得省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申请。
第二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政府制定相应的创名牌计划并组织实施。除按本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和其他名义的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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