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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督促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21 19:28:31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深圳市药品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近来,我省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时,未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三十条“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的规定,未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上报资料后被国家质检总局审查中心退回并要求对类似情况按照新申请发证企业重新审查上报。

  请通知辖区内所有相关企业特别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届满并继续生产的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质检总局部门规章,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避免因旧证号被废除而产品包装需更改许可证号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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